海運出口運輸工作,由賣方安排運輸時,其工作程序如下:。
(1)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為使出運工作順利進行,在收到信用證后,必須審核證中有關的裝運條款,如裝運期,結匯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能轉運或分批裝運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級等,有的來證要求提供各種證明,如航線證明書,船籍證等,對這些條款和規定,應根據我國政策,國際慣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辦到等來考慮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備貨報驗:就是根據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證中有關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等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出口貨物,并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冷藏貨要做好降溫工作,以保證裝船時符合規定溫度要求,在我國,凡列入商檢機構規定的“種類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據信用證,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出具證書的商品,均需在出口報關前,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申請商檢,有的出口商品需鑒定重量,有的需進行動植物檢疫或衛生,安全檢驗的,都要事先辦妥,取得合格的檢驗證書,做好出運前的準備工作,貨證都已齊全,即可辦理托運工作。
(3)托運訂艙:編制出口托運單,即可向貨運代理辦理委托訂艙手續,貨運代理根據貨主的具體要求按航線分類整理后,及時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貨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當船公司或其代理簽出裝貨單,定艙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著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締結。
海運單僅涉及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程序簡單,操作方便,有利于貨物的轉移。
首先,海運單是一種安全憑證,它不具有轉讓流通性,可避免單據遺失和偽造提單所產生的后果。
其次,提貨便捷,及時,節省費用,收貨人提貨無須出示海運單,這既解決了近途海運貨到而提單未到的常見問題,又避免了延期提貨所產生的滯期費,倉儲費等。
再次,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擴大海運單的使用,可以為今后推行EDI電子提單提供實踐的依據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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