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船單據在快遞中丟失,往往造成收貨人在目的港無法憑正本提單提貨,實務中一般是由收貨人憑副本提單提貨,或由承運人補簽一套新提單供貨方提貨及結匯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權承運人電放。
承運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要求收貨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擔保提貨,且要求由銀行提供擔保,若考慮到資金滯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決:。
(1)及時通知有關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種情況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負有謹慎處理的義務,不能再僅憑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即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例如,背書是否連續,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提單項下貨物提存,解除對貨物的責任。
(2)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則可以確保提單項下權益不受侵犯,二則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滯壓的問題,因為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該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均屬無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費用較低,律師費也較低,國外應當也有此種程序,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即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根據FMC的這一要求,合并出運貨物時,一般需要簽發三套提單:。
(1)交運合并出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須簽發自己的提單給實際發貨人,將該發貨人作為提單上的發貨人,將實際收貨人的名稱打在收貨人欄中,并按照自己的運價本向實際發貨人計收運費,同時在提單的正面,以清楚和易于辨認的方式,標明接受貨物的無船承運人名稱,說明該票貨物通過其以合并的方式出運。
(2)有權用約的無船承運人須向交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簽發自己的提單,將交運貨物無船承運人的名稱打在發貨人欄中,將該無船承運人或其合法代理的名稱顯示在收貨人欄內,并按照自己的運價本向交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計收運費。
(3)船公司須向有權用約的無船承運人簽發自己的海運提單,將有權用約無船承運人顯示為提單的發貨人,將該無船承運人或其合法代理作為提單上的收貨人,并按照服務合同中的費率計收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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